诉讼费用问题 六十四(1 / 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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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析:如何处理此类案件,体现对《人民法院诉讼费收费办法》的理解和适用程度。该《办法》第二十一条的规定:经人民法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,诉讼费用的负担,由双方协商解决;协商不成的,由人民法院决定。就是说,人民法院在调解民商事纠纷案件中对诉讼费用的负担问题是调解的一项内容,当事人协商也是诉讼费负担的原则之一。当事人之ใ间应当各自负担其数额,尽量由当事人协商解决。如果在其他条款上都已达成一致,只有在诉讼费的负担问题๤上不能统一的,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以调解的方式结案,诉讼费用的负担由á人民法院决定。人民法院决定并不意味着不需要调解方式结案,而需要经过判决的方式结案。但是,如果一方当事人以诉讼费用的负担作为ฦ调解的前提条件的,如果不按照其提出的要求承当诉讼费用对其他条款不予认可的,人民法院就不能ม确认诉讼费用的承担,也๣不能视为ฦ达成调解协议。另,如果诉讼费的负担是由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的协议在调解书上应与其他主文一样作为单独的一个ฐ条款,如果是人民法院决定的,在主文之下,在协议内容之后另起一行注明。

异议提起:人民法院审理一审民商事纠纷案件中只有一个ฐ原告、多个被告的给付之诉中,最后判决其中一个被告负偿还义务,其他被告负连带责任的。几个被告均不服,提出上诉。但是只有一个ฐ被告交纳上诉费,那么,其他被告能ม否视为已๐经提起上诉?

但是,近二十年的司法实践证明,没有规定取得时效制度是一个ฐ失败,幻想中的道德秩序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已๐经所剩无几,法律的执行更加现实和自私,指令破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通则ท》第七十九条规定:“所有人不明的埋藏物、隐藏物,归国家所有。接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和个人,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。”这样的法律规定更像党的政策和社会公德的宣传。事实上,不可否认的是诉讼时效期间届满后,义务人自愿履行债务的理论上确实存在,因此,这种规定还不失为具有倡导的作用。但是,我们不得不承认这仅仅是我们倡导的目标或者是立法者需要追求的过程,司法实践中便成为没有规定取得时效制度的取得时效制度。因此,没有规定取得时效制度仍然是我国立法上的一个空白点,希望在民法典的制定中ณ弥补这一空白。

异议提起:在上一症结中我们谈到人民法院审理的民商事纠纷案件中,有关诉讼时效中断ษ的问题。审判实践中经常有债务人对债权人出的催款通知书๰采取否认的态度,特别ี是在一些非银行金融部门和老的国有的大型企业以及直属的企业事业单位中。为ฦ了防止债权过诉讼时效期间,债权人便用传统的送电报的方式出催款通知书,但是有些债务人在诉讼中ณ仍然拒绝承认收到电报,有的虽然承认受到电å报,但是以电报电å文丢失或者毁损为ฦ由,拒绝承认电报电文中关于催收债权的内容,那么,电报催收是否能够引起诉讼时效的中断?

评析:笔者认为,上述两种观点都有其合理性,依据《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ท》第一百四十条的规定当事人一方提出要求是诉讼时效期间中断的原因之一。对当事人的要求从理论上应当做广义上的理解,包括口头的、书面等形式,书面的形式更为有效。对于债权人采用送电报的方แ式向债务人送达催款通知书是否可以认定诉讼时效中断的问题,不能一概而论,应当视情况而定。上面所争论的问题是在债务人拒绝承认收到催款通知书的前提下如何认定的问题,包括两个方面,一是债务人拒绝承认受到电报,实践中可以查找邮ุ政部门出的登记,在此登记中,不仅记载电报的原文,而且还记载着出的时间和收到的时间及收件人,以此完全可确定诉讼时效是否中断便是第二种观点;二是虽然债务人承认收到电å报,但是,拒绝承认电报电文的内容是关于催收的信函又不提供电文的,因此,而无法确认诉讼时效的中断。在实践中,仍然可以借助上述方法到เ邮政部门调查登记,但是,如果所拍电报的时间与当事人进行诉讼时的时间相距过长,邮政部门没有存档的,无຀法断定的,只能ม按照第一种观点执行。

争论之点:对该问题๤的争论之点集中在两个方แ面,一是金融机构的催款通知书没有日期,可以根据债务人在合同中分笔偿还借款的日期,依据第一次没有按时归还本金或者利ำ息的时间推定催款通知书出的日期,以最先到期日为准;二是按照通知书๰上注明的本金或者利益的数额来确定催款通知书出的时间以证明该通知书๰是否能证明诉讼时效中断以及何时中断。

异议提起: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能否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?在实践中,通常的观点认为,根据民法通则第一百四十条规定,诉讼时效因诉讼而中断ษ。那么,一旦进行诉讼,诉讼时效就应中断,重新计算。目前๩该问题也是争论的热点,应当如何进行判断?

评析:对此问题的理解涉แ及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不同理解,确切的说是对民法通则中关于诉讼时效因诉讼而中断中关于“诉讼”的界定问题。笔者赞同第二种观点。这是因为权利ำ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民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对此没有明文规定是否视为诉讼时效的中ณ断和完整的诉讼。权利人撤诉表明不再要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审理和裁é判,是权利人处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行为。权利人起诉后又撤诉,表明其否认已经行使的权利,不能生起诉的法律后果。不法律意义上完整的诉讼。因而不产生诉讼时效中ณ断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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