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问题 三十四(1 / 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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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析:对此争议的解决,笔者认为矿务局在提起诉讼时,只能以粮食经销处为被告,而不能ม追加八家粮库为被告。因为签订买຀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是矿务局和粮食经销处,而没有八家粮库。在合同约定的付款期限内为履行付款义แ务,矿务局只能向唯一的债务人粮食经销处主张权利。只有在合同中约定八家粮库有各自付款的义务或者在合同履行中ณ矿务局又与八家粮库有关于还款的协议才能追加八家粮库为本案的当事人。否则,矿务局与八家粮库之间没有法律上的关系,粮食经销处与八家粮库之间的纠纷是另一法律关系,与本案件无关。最高人民法院关于“本案的诉讼主体应如何确定”(《人民司法》第428期)的答复中ณ对上述原则进行了阐述,我们可以结合其精神对类似的案件进行审理。

异议提起:在现实生活中ณ有些民商事纠纷案件胜诉的债权人因执行困难将人民法院法院判ศ决确认其享有的债权通过多种形式转让(包括有偿的、无偿的、还有通过拍卖的)给案外人。案外人通过转让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ã请强制执行债务人,人民法院是否允许,应当如何处理?

【症结六十二】再审时原审当事人己不存在,如何处理?

争论之点:对上述问题的处理有几种不同的意见,其一是,应当以原企业的留แ守人员以原企业的名义参加诉讼;其二是,应当由á其主管部门或者开办部门参加诉讼;其三是,以其清算组的名义参加诉讼;其四是,以股东的名义参加诉讼。

异议提起:作为联营体通常体现的形式是企业与企业之间的联营,那么,自然人能否成为联营的主ว体?

评析:在联营体的内部中自然人是否可以成为联营体的主体的问题,应当依据最高人民法院《关于审理联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๤的解答》中第一条第二款的规定:“个体工商户、农村承包经营户、个人合伙、以及不具备法人资格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织与企业法人或者事业法人联营的,也可以成为联营合同的主体。”同时,其符合《中华人民共和国合同法》第二条,关于合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法人、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、变更、终止民事权利义แ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精神๰,所以,自然人可以成为联营合同中的主体。

争论之点:对上述问题有两种不同的争论观点。第一种观点认为,该金融机构应当承担担保责任。该金融机构在筹办期间以筹建组的名义为借款的企业提供担保,当时已经取得成立金融机构的批文只是在履行手续的过程中。并且在筹备阶段有人员、场所和开展业务,因此,应当承担保证责任;第二种观点认为,该金融机构不应当承担责任。因为,该金融机构在尚未成立之时,以筹建组的名义为借款企业担保,应当登记而没有登记的便以其他组织的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,应当由直接责任人承担。

评析:对上述问题的处理,笔者认为不能简单的以某一种意见为标准。应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民法通则ท》第四十四条第二款的规定:“企业法人分立、合并,它的权利和义แ务由变更后的法人享有和承担”和最高人民法院《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关案件若干问题的规定》的司法解释中第二十七条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精神๰,法人的分立和合并是一种要式的民事法律行为,其标准应当以《中华人民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条例》第十九๡条的规定,企业法人分立、合并、迁移,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机关申ã请变更登记、开业登记或者注销登记。因此,虽然本案的被告已经被其他企业兼并但是并未有实质性的完成,应当以工ื商机关最后的登记为依据确认参加诉讼的被告,在审判实践中,审查在企业兼并过程中达到什么程度,被兼并企业是否成为空壳的民事主体,如果没有达到空壳的程度的,只能ม以原企业作为借款人参加诉讼。兼并的企业并不能ม作为参加本诉的主体,即第三种观点。如果被兼并的企业已经成为空壳主体的,应当将借款人和兼并企业共同列为被告,即第二种观点。此外,如果工商行政管理机关的登记在诉讼中完成,在判决中可以直接判令兼并企业承担民事责任。如果兼并企业的工商登记在审判后完成,可以在执行阶段变更执行的主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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