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百零四(1 / 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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争论之点:关于储户存款凭证在丢失后,尚未挂失前被冒领的,银行是否承担责任的问题,审判实践中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,第一种意见认为,银行不应当承担责任。因为,储户的存款凭证是证明存款的唯一凭证,凭证记载的就是储户对自己存款的所有和支配权,在丢失后没有挂失的,银行不可能ม对其进行详细的实质审查,所以不承担责任;第二种观点认为,银行应当承担责任,特别是对于有密码的存款凭证和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凭证更应当承担责任。因为ฦ银行不仅有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还有对其实质性审查的义务,所以,银行应当承担责任;第三种意见认为,银行是否承担责任应当区别对待。对活期存款凭证和已经到期的定期存单,银行不承担责任,但是对于尚未到期的定期存单,银行应当承担一定的民事责任。

如果是到期的定期存单,储户在存单丢失后并没有到เ金融机构进行挂失而被冒领的,金融机构对此也不应承担责任。这是因为无论是活期还是定期存单,存单是存款所有人的唯一凭证,特别是作为定期存单丢失,在到期后如果没有挂失,存单是唯一的凭证,存单的持有人可以推定为存款的所有人,所以,持有存单取款不应当受任何条件的限制,金融机构对冒领的存单不负责任。

但是,实践中应当注意的是,借款人在借款合同履行的过程中将借款挪做他用的情况是非常普遍的,不能仅仅以借款挪做他用或者用来偿还债务便认为是预期违约或者证明其不能偿还借款,应当根据借款人是否具有偿债能ม力等多方面因素考虑才能认定为预期违约,如果借款人具有其他方面的偿还能力,即便违反约定改变借款用途,亦应当在借款合同到期日຅再进行诉讼追究其违约责任。

异议提起:企业改制后遗留债务承担是人民法院审理这类案件中遇到的最为ฦ常见的问题。最高人民法院关于企业改制问题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所侧重。在该司法解释中一共是36条,涉及到债务承担的条款有18条,占5o%。企业改制ๆ以后,原企业遗漏的债务应当根据什么原则来处理?

那么,是否义务人拒不履行人民法院的判决无论当事人是否申请,人民法院都可以按照此规定执行?回答当然是否定的,这是因为ฦ,民事法律属于私法,实行的是当事人权利ำ自治的原则,当事人有权独立处分自己的权利,无需征得其他任何人的同意(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主体除外)。所以,在权利人申请执行时,人民法院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思表示进行,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执行书所申请的事项,如果当事人没有申请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百三十二条的规定执行,人民法院不应依职权强制ๆ执行。

异议提起:目前城乡使用的电话进行通讯的收费方式是预先储存费用,使用的电话费在与预存费中ณ消费,使用电话的客户在使用过程中ณ经常生出预交的电话费导致邮ุ电å部门收取滞纳金的情形,对此,如何支付滞纳金的问题在实践中有很大的争议,那么应当按照什么标准执行?

异议提起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般情况下就是一个借条,记载双方当事人的借款的数额和还款时间。很多是没有记载利息的,有的在借款本金中就含有利息,甚至是高额的利息,对这样的借款合同是否支付利息,支付多少,还是应当支付违约金?

评析:对于如何支付利ำ息以及支付多少利ำ息还是支付违约金的问题,《中华人民共和国合同法》第二百一十条的规定:“自然人之间的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约定或者约定不明的,视为ฦ不支付利ำ息。”合同法规定不应当支付利息。这是因为ฦ,自然人之间的借款合同如果未约定利息或者约定不明确的就应当视为没有约定,这是由我国民间借贷的传统和习惯所决定的,在一般的民间自然人借贷中所记载还款日期的还款数额๩事实上已经包含利息在内。将借款的数额和至还款日期的利息均写成借款的总数。但是,并不排除有些自然人之ใ间的借款是在比较亲近的亲属和朋友之间进行的,确实没有计算利息。即便如此在还款之ใ前也不应当计算利息,应当认为在借款合同内不支付利ำ息。但是在合同约定的还款期限届满后是否支付利息,应当根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而定。借款合同期限届满后,借款合同不再是无息的,借款人不偿还借款,债权人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合同法》的规定要求债务人支付违约金或者赔偿损失。赔偿损失应当理解为ฦ借款的利息。有关违约金的计算标准双方แ当事人没有约定的,可以按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贷款利息的标准计算。

评析:关于上述争论的问题,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。依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้年8月13日颁布๧的《关于人民法院审理借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中规定:公民之间的借贷纠纷、公民与法人之间的借贷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之间的借贷纠纷,人民法院应当按照本规定进行审理。在该规定中对企业之ใ间的借贷利息有具体的解释,但是,对于自然人与企业之间的借贷没有明确的规定,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具体处理方法如下:企业之间的借贷,随着市场经济的展对于企业之间的借贷也应当采取宽容的政策,不应当在适用最高人民法院关于名为联营实为ฦ借贷的规定,不应在采取对约定的利息进行罚款,对已经取得的利息进行追缴的方式,应当适当保护企业之ใ间的借贷利息;自然人个ฐ人的资金借给企业,即企业向自然人借款,则按照《若干意见》的规定处理。对双方约定的合理利息和利率应予保护。如果自然人向企业借款,企业为贷款方,自然人为借款方,这种情况对企业来说这种借贷行为是非法的,这些企业的借贷行为是违反金融法规的规定,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应当认定行为无效,但是如果双方所约定的利息不违反个人之间借贷的最高限制的部分应予保护;对于企业向自己的职工集资的案件,职工个ฐ人作为主体与企业的纠纷可以按照上述意见处理,对企业向社会非法集资的纠纷,人民法院不应予以受理。

应当说,情势变更的原则在审理案件时不是僵死的和机械的,可以说是非常灵活的,它不是一个绝对的钢๐性标准,应当根据具体的案情,具体问题具体分析,主要解决的是继续履行原来的合同会造成显示公平的后果。在审判实践中主要的任务就是如何调整原来的合同,使其恢复到เ原来和所能够预见到的公平合理的状态上来。符合原来订立合同的本意和达到เ当事人内心的底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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